工作交流 首页/ 工作交流/ 工作交流/

关于律师对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工作

时间:2017-11-17

来源:原创

作者:光普

编辑:袁泉

录入:光普

审核:袁泉

【字体:  
关于律师对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会见权
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昂昂溪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律师法》第3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话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可见,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经侦查机关同意外,其他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改以往会见难的局面。辩护律师的介入打破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控辩格局,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重大影响。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律师法和修改后刑诉法的过程中关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权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建议检察机关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落实以下问题:
        一、建议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要充分认识律师制度是法制社会的的产物。
       律师队伍也是我国政法队伍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一员,从根本上说律师与检察机关所兼负的使命是相同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有的办案人员把律师视为干扰自己办案的敌对方,认为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会对以后的侦查造成困难和犯罪嫌疑人翻供,因此极力的干扰律师的会见权的实现。实际上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犯罪嫌疑人开展有效辩护,同时也是国家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在制度上做的一项规定。律师会见权即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二、建议在检察机关切实保障、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涉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更重要的是在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检察机关不及时批准律师会见,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天半个月,有的时间更长在侦查阶段快结束时才批准律师会见,这种行为妨碍律师履行职务,致使律师会见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涉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及时许可。
       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应通知其家属。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告知家属羁押场所,律师根本不知道其会见人关押在何处,只得向检察机关了解羁押场所,而检察机关则找借口加以推脱,这样变相导致律师会见权难以保证实现。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告知辩护律师。
       三、建议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考核及律师投诉制度,对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及妨碍律师会见的办案人员,在律师向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昂昂溪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090
版权所有 黑ICP备050005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