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设专人和专门接待室为案件相关人员提供案件流程查询,做到文明、高效。
第二条 流程管理数据由专人导出,每日更新,确保案件受理、诉讼阶段变化、作出处理决定等流程信息能够及时更新,保障查询内容的准确、规范。
第三条 查询主体:
(一)侦监类、公诉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申诉类案件的申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代理人;
(四)国家赔偿类案件的赔偿请求人、近亲属、代理人;
(五)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查询范围:
(一) 侦监类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情况等程序性信息;
(二) 公诉类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情况等程序性信息;
(三)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审查结果等程序性信息;
(四) 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类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审查结果等程序性信息。
第五条 案件相关人员申请查询案件流程信息,应当持有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律师申请查询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为非律师身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与本案或本案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材料;单位申请查询应持有查询人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证明与本案或本案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流程查询申请后,应及时审核证明材料,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提供流程信息查询;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提供查询,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查询人申请查询两名以上虽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流程的,提供首个申请查询信息。
第八条 查询人认为案件流程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甚至错误的,可以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反映。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